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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将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审核发证权下放盟市的通知

 

内蒙古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内职鉴字[2009]12号
 
关于自治区将高级工职业技能
鉴定审核发证权下放盟市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决定将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审核发证权下放到各盟市,具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内容
自治区将高级工的审核发证权下放到各盟市。各盟市负责本地区高级工的鉴定、资格审查、考务工作及证书打印、发放、数据存档及上报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五统一”标准,规范业务流程,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二)资格审查以申报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为准,实行“两级”负责制(即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资格初审,鉴定中心进行资格终审)。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必须使用国家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证书所贴照片应为白色背影1.5寸(34mm×42mm)免冠照片,照片右上角粘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合格”激光防伪标签,右下角盖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钢印。在证书发证机关处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专用章,在鉴定考核栏处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证书专用章。
(四)各盟市要在每个季度末前10天及时上报相关数据,以便自治区归档,完成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数据上网查询工作。
(五)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全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2]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要做到及时、安全。本地区直接鉴定的初级、中级、高级证书要求从鉴定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发到考生手中。
(七)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加强质量督导,每一次鉴定要派巡视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参加,监督鉴定全过程。对违反鉴定规则的行为及群举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要求各盟市在所属旗县(区)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将初级工鉴定考务工作下放到旗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以便调动旗县(区)工作积极性。
三、下放时间
(一)按照《关于补充完善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历史数据的通知》(内职鉴字[2009]10号)文件要求,对完成工作任务的盟市进行逐步下放高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未能完成工作的暂时不下放。
(二)各盟市需在10月1日前把下放初级工鉴定权限的文件上报到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请各盟市接此《通知》后,做好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保证职业资格高级工鉴定工作的连续性。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